审判员、陪审员:
本人接受原告某甲女士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某甲与某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事故责任十分清楚,双方及其他二保险公司并无争议,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误工时间的确认与误工费的标准计算以及出院后的复诊治疗及相关费用上。
一、 误工时间应以法律效力的大小而进行法的适用,本案中,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2012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第2.2项的法律明文规定予以计算,而不能以公安部的规定作为计算误工时间的标准,即在本案中,原告持续误工,应将误工时间计算在定残日之前一天,即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这170天。
二、 在出院时间上,本代理人认为,一个刚受伤的鼻骨骨折,面部皮肤10CM挫裂伤的病人,是不可能在没有治疗结束或拿到合理赔偿后自行主动出院的,庭审中原告也提出其是在不知情下被通知出院,但由于客观原因其证据难以提取,因此,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原告出院后在咸阳亲属家的10天休养时间。
三、 误工费用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为个体户,柜台的经营皆由其本人独自完成,柜台租赁合同也明确表明年租金为**元,即月均**元,物业税费月均**元,全家*口从农村到城市生活,租住单元房每月**元,全家生活费用平均每月**元,因此,原告每月将负担各种支出共计**元,如不通过销售经营赚取利润,实难维系全家开支,因此,根据原告所在商场提供之证明和**省国家税务局税票,其有理由证实,原告个体经营收入为月均**元,完全合情合理,希望法庭予以确认。
四、 关于原告出院后的门诊复查相关费用,根据美容科诊断证明说明,原告要定期换药作控疤治疗,否则会在其面部留下长达10CM不规则疤痕,并医嘱6到12个月后做二次修复手术,因此,原告作为女性,不会因两省路途遥远而放弃治疗,其间1到2周就要往返两省一次进行换药诊疗,产生的药费交通费住宿费用合情合理,庭审中,被告提出交通费只赔偿200元的说法于法无据,于情无理,望法庭不予采纳。
五、 原告由于车祸鼻骨骨折,面部毁容造成持续误工,遂在其经营所在商厦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请假条,其批准楼层负责人为某丙,而某丙该人的真实性由商厦所开具的收入证明可以加以印证。
六、 三被告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2条之规定对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证原告的最大利益。庭审中,二保险公司提出还有本事故另一受害人,要求保留赔偿份额,而该解释第22条规定为受害人同时起诉才能按比例确认赔偿数额,而本案中,另一受害人并未同时提起诉讼,因此,代理人认为不应保留另一受害人的赔偿份额,应按保险责任对原告予以最大赔偿。
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提出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代理人认为合情合理,并不过分。某甲女士受伤时年某岁,正值人生的黄金期,是人的身体、情感、阅历、事业、家庭、都发展到相对稳定成熟的阶段,而就在此时,由于被告张战平这个职业不允许疏忽人士的一次疏忽,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创伤并留下多处后遗症,从受伤前后对比照片上可看出原告面部已成毁容,可想而知,这对于任何一个女人都是灭顶之灾,何况原告五观端正并只有某岁。受伤期间原告柜台停业达10个月之久,事业发展严重停滞,并因为家庭负担与双子抚养问题上和丈夫的关系降到冰点。以上问题给原告肖燕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代理人认为,应将《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作为该3万元精神赔偿的判断依据,望法庭予以确认。
八、 关于二次手术费用问题,二院美容科诊断证明已明确写明,需要病人在6到12个月后做2次修复手术,这对于因受伤面部留下长达10CM不规则疤痕的中青年妇女来说,为了占有几千元手术费而宁可毁容的女性实属罕见,原告要做二次修复手术无庸置疑。因此,代理人认为,虽然医生未写明具体手术费用,但并不表示二次手术不需要费用,如果待将来产生费用后另行起诉,无疑会加大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负担,增大诉讼成本,这对原被告双方皆无利好,因此,望法庭给予确认二次手术赔偿费用。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赔偿责任明确,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宋捷
2013年某月某日
(后续相关法条4页)
相关法条
第一项法条:
1、《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2012年度陕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二、2012年度陕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范围、计算详解;第2项: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六项法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七项法条:
1、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