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捷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来源:宋捷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5
浏览量:1142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某乙,女,系某甲之母;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丙,男;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丁,男,系某丙之父;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戊,女,系某丙之母;

上诉人不服某市市某区人民法院(201*)咸某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某市某区民法院(201*)某某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

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并非正当防卫,应付全部责任,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残疾赔偿金

被上诉人的恶意犯罪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而且也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作为一个即将高考的未成年人,正处在迈向人生辉煌的转折点,在身体遭受重伤后,185的个头现在却只有120斤,上诉人时常感觉肚子疼,肚中有搅动响声,一点体力活动就浑身无力,不歇息两天就无法正常学习生活,这明显是重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使上诉人的生活和学习受到了巨大影响,致使上诉人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更重要的是连即将面临的高考都只能望而兴叹!这次重伤给上诉人的人生产生了重大的恶劣影响。故而,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适应《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上诉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

二、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某乙伤害某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对其适用防卫过当加以量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被害人与被告人当时是在打架,是在相互斗殴。而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在一般正当防卫中缺乏相应条件的情形就包括相互斗殴情形,而相互斗殴产生的所谓防卫而产生的严重后果的责任是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没有任何从轻减轻的情形。又因被告人某乙是在连扎六刀后逃跑,其行为已经失去防卫的意义,被告人主观上已变成报复伤害,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防卫过当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属防卫过当,应负故意伤害罪的全责,没有任何从轻减轻的法定条件。

一审法院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这显然是背离了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某市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导致被上诉人此罪错判彼罪,民事赔偿严重背离事实,与实际损失相去甚远,无法做到惩治犯罪,弥补损失的功能。被上诉人并非正当防卫,应付全部责任,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此依法向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院

代理人:宋捷

0***


以上内容由宋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捷律师咨询。
宋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15好评数2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人民西路3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捷
  • 执业律所:
    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4*********99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咸阳
  • 地  址:
    人民西路37号